关于集中整治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整治占道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及广场、医院、中小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从事经营、作业等活动。 二、占用城市道路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作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4月10日前进行自查和整改。逾期未整改者,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本人承担。 三、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违法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集中整治期间,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