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改(扩)建住宅 的 通 告 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确保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凡是未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切新建、改(扩)建住宅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二、对暂时不能进行旧村改造的片区内,需要改建住宅的,应经所在村(居)、镇(办事处)逐级上报审批,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在不增加面积、层数的情况下,进行翻建。否则,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三、从事是民用建筑活动的个体工匠,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施工。未取的资质证书承担建设任务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建设任务,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施工,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四、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各种违法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五、对阻扰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活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二00六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