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首 页 | 机构简介 | 各地信息 | 新闻报道 | 政务公告 | 法律法规 | 执法动态 | 文件汇编 |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汇编 >> 正文
平阴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日期:[08-03-19 16:27:49] 点击次数:[]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备案号: 鲁ICP备05035506号
主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承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设计、开发、维护:平阴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府前街35号 维护 邮箱:pynet@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