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首 页 | 机构简介 | 各地信息 | 新闻报道 | 政务公告 | 法律法规 | 执法动态 | 文件汇编 |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汇编 >> 正文
平阴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九章 文化市场管理)
发布日期:[08-03-19 16:27:49] 点击次数:[]

第九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市场、娱乐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千元的,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网吧、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的,依据《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备案号: 鲁ICP备05035506号
主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承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设计、开发、维护:平阴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府前街35号 维护 邮箱:pynet@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