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文化市场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市场、娱乐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四千元的,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网吧、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的,依据《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6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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