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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
发布日期:[08-03-19 16:27:49] 点击次数:[
]
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地点,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七条 未经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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