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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08-03-19 16:27:45] 点击次数:[]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通告
 
(2003年11月26日印发)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将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阴县综合执法局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平阴县综合执法局下设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阴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规定,我县综合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作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上一级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平阴县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平阴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平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四、平阴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平阴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县政府令31号),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平阴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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