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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综合执法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细则(101-120)
发布日期:[08-03-19 16:28:49] 点击次数:[]

第一百零一条 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三千元。
第一百零二条  供热单位未经同意,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六条。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五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热用户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对用热单位罚款四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二百元。
第一百零四条  热用户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气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对用热单位罚款二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一百元。
第一百零五条  热用户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对用热单位罚款二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一百元。
第一百零六条  热用户擅自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三)罚款标准
1. 擅自转供热的,对用热单位罚款三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二百元;
2. 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的,对用热单位罚款二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一百元。
第一百零七条  热用户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对用热单位罚款二千元,对用热居民罚款五十元。
第一百零八条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擅自迁移的罚款三千元,擅自改装的罚款四千元,擅自拆除的罚款五千元。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施工影响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三千元。
第一百一十条  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五千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2.《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1. 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堆放垃圾、堆放杂物、排放污水的,分别罚款三千元;
2. 修建建(构)筑物的罚款四千元,爆破作业的罚款五千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2.《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一万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降低水压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供水的,罚款八千元;擅自降低水压的,罚款五千元;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罚款六千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责令立即检修或抢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2.《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未按规定检修出现供水设施事故的,罚款一千元;发生供水设施事故后不及时抢修的,罚款二千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一万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侵占、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侵占公共供水设施的,罚款一千元;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罚款三千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2.《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擅自迁移的,罚款一千元;擅自改装的,罚款二千元;擅自拆除的,罚款三千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3.《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罚款标准   堆放杂物的,罚款五百元;挖坑取土的,罚款一千元;修建建(构)筑物的,罚款二千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盗用公共用水的,罚款五千元;转供公共用水的,罚款八千元。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停止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擅自直接联通的,罚款一万元;污染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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