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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综合执法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细则(1-20)
发布日期:[08-03-19 16:28:46]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平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需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3.《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市政府206号令)第一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1. 1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罚款一百元,对单位罚款三百元(可适用简易程序);
2. 10-20平方米的,对个人罚款三百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可适用简易程序);
3. 2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罚款六百元,对单位罚款二千元。
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1. 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罚款六百元(可适用简易程序);
2. 搭建临时棚(屋)的,罚款二千元。
第五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1. 8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1.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等超出建筑物实体的,每处罚款五十元(对个人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2. 临街建筑物一楼(层)外部安装空调等,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1.8米的,罚款二百元(对单位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1. 擅自进行建筑物外部装修的,对个人罚款二千元,对单位罚款六千元;
2. 擅自变更临街门窗的,对个人罚款五百元,对单位罚款二千元。
第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
(三)罚款标准
1. 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的,初次发现罚款一千元,再次违反的每次增加罚款二百元;
2. 科研、医疗卫生单位、生化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例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的,初次发现罚款一千元,再次发现的罚款二千元。
第八条  施工场地或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的材料、机具和搭设的工棚杂乱无序,影响道路景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1. 施工场地堆放无序的罚款五十元(可适用简易程序),搭设无序的罚款二百元;
2. 城市道路两侧空地上堆放无序的罚款一百元,搭设无序的罚款四百元。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围挡及其他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2.《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1. 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场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罚款二千元;场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罚款三千元;
2. 未及时拆除围档的罚款三千元,未及时拆除围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罚款一万元。
第十条  进行道路养护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2.《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3.《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条第四项
(三)罚款标准
1. 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索)的,罚款五千元;
2. 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罚款二千元。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架空管线设施横穿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2.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二条第六项。
(三)罚款标准
1. 架设供电、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的,罚款二千元;
2. 架设供热、供气等管道的,罚款六千元。
第十二条  将危险垃圾倒入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六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六千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4.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 市政府206号令第九条。
(三)罚款标准
1. 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按设施价值处一倍罚款;
2. 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罚款一万元;
3. 擅自拆除、迁移废物箱、垃圾容器的,罚款一万元;拆除迁移公共厕所、化粪池的,罚款二万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十条。
(三)罚款标准
1.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罚款二万元;
2. 建设的环卫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罚款一万元,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罚款一万五千元。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未配备生活废弃物容器、搭建临时厕所,或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拆除、清理生活废弃物容器和临时厕所的,责令限期配备、搭建或者拆除、清理,并每月处以五千元罚款,直至配备、搭建或者拆除、清理为止。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 市政府206号令第十一条。
(三)处罚办法  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1. 设置广告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二百元;
2. 设置广告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一千元;
3. 设置广告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二千元;
4. 设置广告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五千元;
5. 设置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一万元。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涂写户外广告,执法局通知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人通讯业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第九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三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每个号码罚款二千元。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 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五十三条.
(三)处罚办法
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改正使其符合城市规划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处以百分之八的罚款;
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通过改正使其符合城市规划(即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3. 逾期不改正或者未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没收其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五十五条.
(三)处罚办法
1. 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 逾期不改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提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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