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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综合执法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细则(161-178)
发布日期:[08-03-19 16:28:50] 点击次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罚款标准   未经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一条。
(三)罚款标准   对房地产转让人、抵押人、出租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对受让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未登记申请有关证件出租房地产的,出租无效,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   按非法出租所得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出租有产权、使用权或租赁纠纷的房地产的,出租无效,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按非法出租所得价款的百分之六十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租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出租无效,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期间租金总额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按非法出租所得价数的百分之六十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涂改、伪造公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罚款标准   罚款八百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涂改、伪造私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罚款标准   罚款四百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私自转让下列房地产的,其转让无效,没收非法转让所得价款,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转让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二)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三)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四)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三)罚款标准  属第(一)、第(七)项情形的,按非法转让所得价款的百分之六十处以罚款;第(二)、第(六)项情形的,按非法转让所得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第(三)、第(四)、第(五)项情形的,按非法转让所得价款的百分之四处以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未取得房屋评估资格证书,擅自办理房屋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擅自提高评估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并处以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按多收评估费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房屋评估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处以非法所得二倍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评估资格证书。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
(三)罚款标准   处以所收评估费三倍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提供虚假证明或文件资料,致使评估价格失实的,对直接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应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处以应收评估费三倍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特殊情形下需对上述罚款标准调整时,须经局务会议集体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依照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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