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2、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罚款标准 初次发现罚款二十元(可当场收缴),再次发现罚款四十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三)罚款标准 1、初次发现,对个人罚款五十元,对单位罚款一百元; 2、再次发现,对个人罚款一百元(须按一般程序办理),对单位罚款二百元。 第四十三条 未经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三十元。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3、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五元。 第四十五条 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市政府206号令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市政府206号令第一百条第二项。 (三)罚款标准 每平方米罚款四元。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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