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首 页 | 机构简介 | 各地信息 | 新闻报道 | 政务公告 | 法律法规 | 执法动态 | 文件汇编 |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汇编 >> 正文
平阴县综合执法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细则(141-160)
发布日期:[08-03-19 16:28:50] 点击次数:[]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2. 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3.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4.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3.《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4.《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三)罚款标准  3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二十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三十万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二十万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 违反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二十万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2.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3.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
4.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5.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4.《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6.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二条。
(三)罚款标准   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罚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3.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4.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3.《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4.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点五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3. 违反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四条。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二万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费用或酬金一至二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2.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3.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4.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
5.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6. 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7. 违反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8.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4.《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9.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五条。
(三)罚款标准   对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费用的一倍罚款;对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监理酬金的一倍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费用和酬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3.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六条。
(三)罚款标准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费用一倍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酬金一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工程合同约定费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
2.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3. 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4.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 市政府206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三)罚款标准   对勘察设计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处以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2.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3. 违反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4.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一条。
(三)罚款标准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罚款十五万元;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罚款十万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未缴纳建筑劳保金的工程擅自予以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五条。
(三)罚款标准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一万元;1000至2000平方米的,罚款一万五千元;2000至3000平方米的,罚款二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三万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六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二条第一项;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罚款二千元;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罚款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危及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及健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二条第五项;
2.《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筑企业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和专业施工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三条第一项;
3.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资格证的,罚款二万元;未取得专业施工审查手续的,罚款一万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多层、高层工程或在临街及人流密集区域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全封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六条规定;
3.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第十三条第五项;
2.《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多层、高层工程未实行全封闭施工的,罚款一万元;在临街或人流密集区域未实行全封闭施工的,罚款二万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二千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未进行硬化处理,未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2.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三)罚款标准   地面、进出口未硬化的,罚款二千元;未设专人清扫保洁的,罚款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三)罚款标准   未拆除围档和临时设施的,罚款二千元;未清除现场余料及其他废弃物的,罚款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理车轮泥沙,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违反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
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 市政府206号令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三)罚款标准   罚款一千元或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一)处罚理由
1. 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2. 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房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 市政府206号令第九十四条。
(三)处罚办法
1.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执法局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执法局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版权所有: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备案号: 鲁ICP备05035506号
主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承办:平阴县综合执法局 设计、开发、维护:平阴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府前街35号 维护 邮箱:pynet@jinan.gov.cn